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确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文化与专业成绩总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由于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方能注册。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艺术类本科15000元/年,艺术类专科13000元/年。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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