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美术类、舞蹈类(分性别)及音乐类(除管乐、民乐、弦乐、打击乐以外的专业方向)校考合格考生综合成绩为所在专业方向前三名的考生,以及音乐类中管乐、民乐、弦乐、打击乐各器种综合成绩第一名的考生,录取可适当降低文化课要求(不超过20分);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以上加分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才(以及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可酌情放宽乐理、视唱练耳及文化课要求。其条件判定及最终录取与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国家民委、教育部。符合本条录取条件的考生使用机动计划录取,不占用正常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方向计划人数的30%。
第十五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六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资格,并报请省级招办查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