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生源不足从其他志愿调剂。录取时按照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民族工艺美术方向)3600元/人·年;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广告设计方向)、音乐学本科专业(民族声乐表演方向)4920元/人·年。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8800204
传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810007
联系 人:董占明
E—mail: qhmdzjb@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网址: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