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07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音乐、舞蹈、表演类,以及美术、书法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二条 招收项目
声乐、舞蹈、管弦乐、民乐、话剧表演(含主持人)、书画等。紧缺项目为声乐(美声、民族);唢呐、笙、大阮;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大管、大号。(具体项目参见附件1)
第三条 招收办法
(一)凡参加2007年度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并获一级证书(个别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者,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点击下载),并提供录像资料及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于2007年2月28日前寄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我校地址:广州新港西路135号,邮编:510275。
(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团委、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联合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等进行审查,确定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在我校招生网上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办。
(三)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由我校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测评,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测试的组织工作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我校艺术专业教师与具有较高艺术权威的校外专家或高等院校和艺术院校中从事相应专业教学的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
(四)艺术特长生资质认定及专业测评时间为2007年3月初。舞蹈考生、书画摄影考生以及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提出确需进行面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面试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未能参加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测试,但在国内外重大艺术赛事中曾获得二等奖者(教育和文化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获奖者),可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测评。
(六)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在我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考生生源所在省省级招办向我校投放学生档案,我校将予以录取;其中部分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向生源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方予以录取。
(七)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专业志愿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招生专业计划中填报,我校将结合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及学院审核意见予以考虑。
(八)艺术特长生入学后须到我校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和演出、比赛等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并经劝说无效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作出相关处理。
第四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为50名。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1月21日起执行。
艺术特长生音像资料(光盘)内容与规格要求
考生下载填写《中山大学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并参照本附件,在指定时间内将报名表与相关材料一并寄达我校艺术教育中心(所寄材料恕不退回)。
一、音像资料(光盘)的内容要求
1、声乐
独唱曲目两首(自选)。
2、器 乐
(1)基本练习:音阶、琶音各一条或常用练习一条、练习曲一首;
(2)乐曲:独奏曲目两首(自选)。
[注]打击乐器要求:中级程度以上练习曲一首,自选曲目一至两首。
3、舞蹈
(1)基本功训练片断;
(2)自选独舞作品一个(学习节目或创作节目)。
4、话剧表演与主持人
1、朗诵片断;
2、话剧节选或小品表演。
[注]主持人项目的考生,须增加模拟主持内容。
5、美术与设计
(1)提供作品两幅(原作);
(2)提供作品创意或设计创意简介一份(文字);
(3)提供绘画或设计过程的录像光盘 (10-15分钟) 。
二、音像资料(光盘)的规格要求
1、考生将艺术特长项目拍摄并制成VCD/DVD光盘(限时10-15分钟);
2、用油性笔在光盘外封依次注明考生姓名、所在地区、艺术特长项目、VCD或DVD,以及内容目录字样,如:[例1] “张粤生/广东·广州/小提琴/VCD /内容目录”,[例2]“李京生/北京/小号/DVD/内容目录”;
3、光盘内不得出现与“姓名、地区、学校”有关的语言和字幕内容;
4、音像录制与光盘制作不得变换镜头拍摄和进行后期编辑加工;
5、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光盘将被取消参加测评的资格。
邮寄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
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312室艺术教育中心
邮编:510275
联系与咨询:
中山大学艺术教育中心电话:020-84115568 84112871(传真)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 020-84111598 84036491(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