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为活跃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素质教育,保证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北京市2010年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具备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招生试点学校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见附件)。
三、全市统一测试工作
2010年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的测试工作,继续采取全市统一测试与各招生学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全市统一测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的主要依据。全市统一测试工作委托清华大学具体组织实施。
1、报名办法
2010年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1月1日8:00—11月10日24:00。具体做法如下:
考生报名必须先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 点击 “网上报名”,进入“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网上报名”,认真阅读“考生须知”等有关内容后进行本人基本信息的填报。考生须用A4纸打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贴好1寸照片,并在报名表贴照片处和考生所在单位意见处加盖考生所在单位公章(应届生在所在中学盖章,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区县高招办盖章)后,于2009年11月14日(星期六)或15日(星期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到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交表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届时考生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或学籍卡)、报名表及1寸照片1张(与报名表照片同一底版)及测试费100元。
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蒙民伟楼),进清华大学西门(车辆从清华西门北侧加油站进入)往东,第二个路口往北,过小桥即到。联系电话:010—62784627。
2、测试时间、地点
测试时间:2009年12月5、6、12、13日(考生所报项目具体测试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地点: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测试时需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卡)和准考证入场。
3、测试项目
声乐、器乐、舞蹈、戏剧、书画,考生选择其中一项参加测试。
4、测试现场设备
测试现场只提供音响设备、钢琴、低音提琴、大号、定音鼓、架子鼓、木琴、排鼓,其它乐器及道具请考生自备,声乐、戏曲、舞蹈自带伴奏(钢琴伴奏或卡拉OK方式:CD、DVD、MP3),参加书画测试的考生请自带画具。
5、测试成绩评定
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分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测试成绩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选聘。
成绩评定结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通过区县高招办和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届时考生也可于测试全部结束两周后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的测试成绩。
全市统测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到拟报考的高校进行确认。
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格式要求,将本校已测试合格并入选的北京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对以上入选考生进行核对确认。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经各省级招办确认的、经高校艺术特长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四、高考报名及填报志愿
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报名、填报志愿与其他考生同步进行。经全市统一测试合格、招生学校确认的艺术特长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应选择该校作为第一志愿学校。
五、录取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测试合格、经报考学校确认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生,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在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未参加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或未取得该测试合格成绩的考生,不得以艺术特长生资格参加录取。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招生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做好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现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种舞弊事件发生。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可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1、 |
北京大学 |
30、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2、 |
清华大学 |
31、 |
南京理工大学 |
3、 |
中国人民大学 |
32、 |
河海大学 |
4、 |
北京师范大学 |
33、 |
南京农业大学 |
5、 |
北京理工大学 |
34、 |
中国药科大学 |
6、 |
北京科技大学 |
35、 |
浙江大学 |
7、 |
北京化工大学 |
36、 |
厦门大学 |
8、 |
北京交通大学 |
37、 |
山东大学 |
9、 |
北京邮电大学 |
38、 |
中国海洋大学 |
10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39、 |
武汉大学 |
11、 |
中国农业大学 |
40、 |
华中科技大学 |
12、 |
北京林业大学 |
41、 |
华中农业大学 |
13、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42、 |
湖南大学 |
14、 |
中国政法大学 |
43、 |
中南大学 |
1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44、 |
中山大学 |
16、 |
中国地质大学 |
45、 |
华南理工大学 |
17、 |
南开大学 |
46、 |
四川大学 |
18、 |
天津大学 |
47、 |
西南交通大学 |
19、 |
大连理工大学 |
48、 |
电子科技大学 |
20、 |
吉林大学 |
49、 |
重庆大学 |
21、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50、 |
西安交通大学 |
22、 |
复旦大学 |
51、 |
西北工业大学 |
23、 |
同济大学 |
52、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24、 |
上海交通大学 |
53、 |
长安大学 |
25、 |
东华大学 |
54、 |
北京工业大学(*) |
26、 |
华东师范大学 |
55、 |
首都师范大学(*) |
27、 |
上海财经大学 |
56、 |
北京工商大学(*) |
28、 |
南京大学 |
57、 |
北京物资学院(*) |
29、 |
东南大学 |
58、 |
北京联合大学(*) |
以上带(*)的院校为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只限在北京市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院校; 其他均为经教育部批准的、可在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院校(是否招收北京户籍的艺术特长考生,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