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继续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教学厅[2005]1号文件附件1)执行。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对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科学合理制订艺术特长生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对重点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一、院校范围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等53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为试点高校)2009年可试点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批准上述高校以外的学校进行试点。
二、报名考试
1.参加艺术特长生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考试)。
2.各试点高校艺术特长生测试工作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组织测试工作的,须报我司备案后方可实施,但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
3.对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的省(区、市),试点高校可直接使用省级统一测试成绩,也可在省级统一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的省(区、市),试点高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三、信息管理
1.试点高校须于3月20日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见附件)将本校已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
2.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3月31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经各校测试合格的本省(区、市)生源报名信息。组织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的省级招办对试点高校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的高校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须注明其省级统一测试成绩。
3.我部将于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省级招办确认的各校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试点高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各试点高校、省级招办须完整、准确、规范、及时上传或审核确认有关数据。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名称及高校测试结论信息只能由其参加艺术特长生测试的高校修改,其他信息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实修改。凡高校逾期未上传或省级招办逾期未确认数据(名单)均不予公示。
四、录取
1.试点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2.有关省级招办应根据我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合格考生所填报的高考志愿,在试点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范围内,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对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试点高校调档分数下20分但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确定的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但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该类考生信息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于3月2 0日前分别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及我司一份。
4.试点高校在向有关省级招办网上提交拟录取考生名单时,须标注相应考生录取类型,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由省级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
5.严禁各试点高校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或超限额录取艺术特长生。严禁以艺术特长生招生形式录取未经我部公示具有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
五、违规处理
1.对在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反规定录取艺术特长生的试点高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艺术特长生招生试点资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通报。
2.对在艺术特长生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及时将其作弊事实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通报,并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特长生报考资格,将其作弊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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