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隶属于国家教育部,是一所农、理、工、管、经、文、法、哲等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点院校。北京林业大学是一所具有优秀办学传统和人文精神的学府,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厚德博学、求是创新”的教风和“笃学博闻、善思慎行”的学风。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文艺团体建设、繁荣校园文化,创建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推动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提高,2007年北京林业大学将继续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
一、报名资格 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具有较高艺术特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艺术特长符合北京林业大学招生计划要求,文理兼招。
二、招生计划及要求 1、西洋乐器13人(小号或短号、圆号、长号、次中音号、大号、降B萨克斯、双簧管、单簧管、长笛、打击乐、小提琴、中提琴、钢琴):用五线谱识谱视奏,懂得基本乐理,个人演奏水平能够达到或接近业余最高级。钢琴特长的考生如被我校录取,根据我校艺术团的需要,需服从乐团声部的调剂。 2、民族乐器15人(二胡、唢呐、笙、大阮、中阮、柳琴、琵琶、古筝、扬琴、笛子、大提琴、贝司、打击乐):能熟识简谱,懂得基本乐理,个人演奏水平能够达到或接近业余最高级。 3、舞蹈6人: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考生须有一定年限的舞蹈基训经历,舞感优良,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擅长表演。 4、声乐6人:懂乐理,识谱,乐感好,音色纯正,能够担任独唱者优先,五官端正,擅长表演,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 说明: (1)该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各项目招生计划视生源情况可在公布的总计划范围内略有浮动,如果个别项目没有合适人选,则不招生。 (2)拟报考北京林业大学的考生同时须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统一测试,合格者方能作为我校艺术特长生人选。 (3)除架子鼓、排鼓、定音鼓、堂鼓等常用打击乐及扬琴、钢琴外,其余乐器均需自带。 (4)自带服装、道具等演出应用物品,需伴奏请自备乐器或伴奏带(磁带、CD均可)。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函报:2006年12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之前将下列报名材料寄至: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83),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艺术特长生报名表”字样。 报名材料:
(1)填好的《北京林业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报名表复印有效,可来函来电索取,也可从北京林业大学招生网下载。 点击下载报名表
(2)所获最高等级的学习获奖证书、专业等级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2、面报:部分未能及时函报的考生也可在测试当天携带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3张在报名现场面报(主楼二层平台)。
四、测试时间、内容及等级评定 1、时间: 2007年1月20日-21日(暂定,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2、地点:北京林业大学(各项目具体测试地点考前通知)。考试费180元,测试当天交纳。 3、内容: (1)西洋乐器和民族乐器:自选曲目一首,视奏一段。 (2)舞蹈:自选舞蹈一个,基本功,摹仿。 (3)声乐:自选歌曲一首,听音、视唱。 4、等级评定:学校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专家小组对考生进行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并根据专业水平测试结果,对考生的艺术专业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择优颁发北京林业大学艺术特长生艺术专业水平等级认证证书,证书分A、B两个等级。
五、文化考试 考生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六、录取办法 1、确定合格名单:在综合考察考生学业成绩、思想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北京林业大学组织的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结果,结合艺术团的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招收艺术特长生合格者名单。 2、签订协议书:被北京林业大学确定为艺术特长生合格考生者,在填报高考志愿之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北京林业大学签订《北京林业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入学志愿协议书》。对于设置省级艺术特长生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在获得相应的省级艺术特长生资格后,方可签订上述协议。 3、录取原则:已与北京林业大学签订《北京林业大学2007年艺术特长生入学志愿协议书》的艺术特长生合格考生,参加2007年全国统一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在考生所在省(市、区)公布的北京林业大学招生专业计划范围内填报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高考成绩达到北京林业大学在当地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第一批控制分数线),可予以录取。专业测试前三名及统测省市专业水平测试前十名的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科第一批控制分数线,可予以录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4、专业确定: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专业安排时,在其高考成绩上加60分参与专业选择。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专业计划单列,不占用北京林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
七、本简章由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6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