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签证
日本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日语水平的人,可以经过各大学的选拔考试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另一种日语水平较差者,可先进入大学附属的日语学校或是民间的日本语专科学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语准备教育,然后再经过全国统考进入大学学习。完全没有日语水平但是英语达到一定标准的高中毕业生可以通过日本大学的相关英语考试进入相关学部,比如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京都大学、立命馆大学等。除大学和各类专修、专科学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学校不能接受外国留学生。
赴日本自费留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获得日本某高等学校的入学许可证;
(2)在日本有身份担保人;
(3)具备可靠的经济担保(申请人假如有相称于50万日元外币存款的可免);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18-30岁之间。
1. 申请日本学校入学许可
申请入学许可,应当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写信同前往学校取得联系,索取该校有关情况简介或招生规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证实材料:
(1)入学申请书;
(2)最终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高中或大学均可)和毕业证明;
(3)高中或者大学导师、学者出具的推荐信,注明推荐人的职称或职务,并由推荐人签字;
(4)健康诊断书,由市一级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5)保证人出具的身元保证书;
(6)日语能力认定书(报考日语专科则免除)。
上述证明齐备,一般便会发给入学许可书。日本的入学许可书无固定样式,由各录取学校自行印制,入学许可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
2.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去日本留学,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证人持有关学校的入学许可和身元保证书、纳税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当地的入国治理局向法务省,申请留学人员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即4-1-6(留学签证)居留资格证明书。经法务省和文部省审核,发给该证明书后,由日本保证人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此证明书后必须6个月内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申请入境签证。这样,在向日本使馆申请签证时,就可免去日本保证人必须递交的材料(身元保证书和纳税证明),并能较快取得签证。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法务省制订并以法务大臣的名义颁发的,主要有下列几项内容。
(1)申领人的编号、国籍和姓名;
(2)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前往就读学校(必须在指定学校学习); (3)在留期间和有效期间;
(4)注明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以此种在留资格;
(5)申领人自收到此证明书之日到6个月以内,必须向日本驻所在国家的使馆申请入境签证,否则无效;
(6)此证明同依据证明书所申请的日本入境签证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须将此证明书递交给入国审查官检查;
(8)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要进行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必须申请许可;
(9)此种在留活动终止时,应当申请必要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3. 申办自费留学签证的程序
日本使、领馆向前往日本学习的自费留学生签发的签证有两种:一种是4-1-16签证,一种是4-1-16-3签证。
4-1-6签证:
对象为申读高等院校的自费留学生,这种学生在日本通常被称为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居留期通常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日本保证人将《入学通知书》和《在留资格认定书》(4-1、6)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护照。
申请人取得护照后,具备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馆申请留学签证。
(1)留学理由书。详细填写去日本学习的目的和选修的学科,一式两份。
(2)个人履历书。从小学填起,一式两份。
(3)誓约书。一式两份,式样内容由日本使馆提供,申请人照抄一遍后签名即可。
(4)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最后学校的毕业证书。
(7)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8)身元保证书。须写明保证申请人在日学习期间的旅费、学费和生活费,并保证申请者遵守日本法律并按期返国。一式两份。
(9)保证人的纳税证明书。
(10)申请人的护照和免冠近照5张。
上述材料具备后,日本使馆便会受理申请,如保证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一同送交大使馆,便会立刻获得留学签证。否则需要等候3个月时间。
留学签证之(二) 4-1-16-3签证:
对象为就学生,即那些自费到日本留学,因语言纯熟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学学习而先进入语言学校学习日语的外国学生(包括其他技艺学校的学生),他们不是正式留学生。在日本,他们被称为就学生(或难留学生),以区别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就学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只签半年。在国际学生学院开设的语言学校学习的自费生,也可能获得4-1-6签证.
4-1-16-3签证申请的程序:
(1)申请人通过保证人向拟前往的日本语言学校申请入学许可证。
(2)由保证人持入学许可证,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就学事前审查"手续。
(3)入国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就发给保证人一份"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再由保证人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持"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和其他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
(5)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索取"入境签证申请表"、"亲属关系表"、"誓约书"。
(6)填好使、领馆提供的表格,并书写一份就学理由书、个人履历书。
(7)将以上证明材料一并寄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证,很快就可得到签证。
从1988年起,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就学生的入境。
4. 因公赴日留学签证
(1)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中、日文各一式两份。须用16K全白道林纸,按内容逐项横格打印,第一页右上角留出贴照片处。如日文打字有困难,可以工整的书写体代之。
(2)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制件一式两份。
(3)大学(及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复制件一式两份,无成绩单者,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证明做出学习评语,加盖公章,提供复制件。
(4)推荐信中、日文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位专家学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推荐信。亲笔签名,注明职务,职称。职务在前,签名在后。
(5)交照片10张。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纸、着制服的标准像、剪掉白边,背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姓名、国别,用小纸袋装好。
(2)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程序
《申请书》等各项材料预备齐全后,国家教委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留学人员的全部材料和名册。日本驻华使馆将全部材料经日外务省转交给文部省。文部省学术国际局留学生课(访问学者则由国际学术课)审核每人的材料后,按《申请书》中所填的志愿顺序与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单位-进行联系,探讨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后、召集有关学者、教授、专家详细审视申请者的专业水平及详细进修计划,以决定本单位能否接受,并将结果答复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复后,在东京通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北京由日本驻华大使馆通知国家教委。
凡属政府间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统一安排,并由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对留学人员作身份保证。访问学者由中国使馆官员填写身份保证书;进修书、研究生由我使馆官员向日法务省申请并领取《再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留学人员如接到日方导师表示欢迎的个人情件,不能视为"邀请信"。日方的正式"邀请信"都是正式文件,一般都注明被邀请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时间、学习期限、费用负担等项内容,并盖有官方机构或对方邀请单位的上方红色印章。否则,不能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签证申请。
(3)赴日签证的申请各类公派留学人员,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办理护照和向日本驻华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
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日方通知确定学习单位后,即由中国驻日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出入境申请;获批准后,发给《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一式两份,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
访问学者:凡大学毕业后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资历,具有讲师或工程师、助研以上职称,并有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经国家教委与日本文部省协商,日方同意接受后,可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对访问学者,日方免收一切实验费、研究费、材料消耗费,可无偿使用日方的研究实验设备。
访问学者的赴日入境申请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供身份保证,并将《身份保证书》寄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将访问学者的护照、日方接受单位的《承诺书》,中国大使馆的《身份保证书》,访问学者本人的《申请书》以及一式两份的《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入境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护照签证手续完成后,根据日方接受单位的所在城市,选择赴日路线,一般都从北京出境。日本的抵达地点有东京、大阪、长崎三处。留学人员必须乘坐中国民航的班机。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或由日方提供国际旅费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并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者一般要经过日本驻华使馆的统一考试,年龄在35岁以下。
(4) 因公留学人员在日学习期间的管理机构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教育处:
东京都港区南麻布4-5-30 电话:03-446-6781,03-446-6782
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新馆)科技处:
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
电话:03-403-3380(总机)
驻大阪总领事馆:
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
电话:(06)一834一0151(总机)
驻札幌总领事馆:
札幌市中心区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
电话:(011)一642-1681(总机)
5.有关留学入境的其他规定
(1)日本政府规定,首先进入日语专科学校补习日语的留学人中(就学生),如果在两年内日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进入大学者,就必须出境,并被取消日语补习的居留资格。
(2)日本法律规定,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必须按时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对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业或希望再继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签发的在学证明和保证人证明,到当地入国管理局申报延期签证。
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过录用单位审议认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变为其他居留资格,例如受聘技术员、受聘专家等,可以长期居留下去。此外,学成回国后,也可以申请技术进修居留资格,再次赴日从事一定时间的研究工作。
(3)留学生可以打工,但有时需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打工资格证明"。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留学签证
日本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日语水平的人,可以经过各大学的选拔考试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另一种日语水平较差者,可先进入大学附属的日语学校或是民间的日本语专科学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语准备教育,然后再经过全国统考进入大学学习。完全没有日语水平但是英语达到一定标准的高中毕业生可以通过日本大学的相关英语考试进入相关学部,比如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京都大学、立命馆大学等。除大学和各类专修、专科学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学校不能接受外国留学生。
赴日本自费留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获得日本某高等学校的入学许可证;
(2)在日本有身份担保人;
(3)具备可靠的经济担保(申请人假如有相称于50万日元外币存款的可免);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18-30岁之间。
1. 申请日本学校入学许可
申请入学许可,应当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写信同前往学校取得联系,索取该校有关情况简介或招生规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证实材料:
(1)入学申请书;
(2)最终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高中或大学均可)和毕业证明;
(3)高中或者大学导师、学者出具的推荐信,注明推荐人的职称或职务,并由推荐人签字;
(4)健康诊断书,由市一级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5)保证人出具的身元保证书;
(6)日语能力认定书(报考日语专科则免除)。
上述证明齐备,一般便会发给入学许可书。日本的入学许可书无固定样式,由各录取学校自行印制,入学许可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
2.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去日本留学,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证人持有关学校的入学许可和身元保证书、纳税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当地的入国治理局向法务省,申请留学人员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即4-1-6(留学签证)居留资格证明书。经法务省和文部省审核,发给该证明书后,由日本保证人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此证明书后必须6个月内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申请入境签证。这样,在向日本使馆申请签证时,就可免去日本保证人必须递交的材料(身元保证书和纳税证明),并能较快取得签证。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法务省制订并以法务大臣的名义颁发的,主要有下列几项内容。
(1)申领人的编号、国籍和姓名;
(2)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前往就读学校(必须在指定学校学习); (3)在留期间和有效期间;
(4)注明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以此种在留资格;
(5)申领人自收到此证明书之日到6个月以内,必须向日本驻所在国家的使馆申请入境签证,否则无效;
(6)此证明同依据证明书所申请的日本入境签证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须将此证明书递交给入国审查官检查;
(8)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要进行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必须申请许可;
(9)此种在留活动终止时,应当申请必要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3. 申办自费留学签证的程序
日本使、领馆向前往日本学习的自费留学生签发的签证有两种:一种是4-1-16签证,一种是4-1-16-3签证。
4-1-6签证:
对象为申读高等院校的自费留学生,这种学生在日本通常被称为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居留期通常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日本保证人将《入学通知书》和《在留资格认定书》(4-1、6)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护照。
申请人取得护照后,具备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馆申请留学签证。
(1)留学理由书。详细填写去日本学习的目的和选修的学科,一式两份。
(2)个人履历书。从小学填起,一式两份。
(3)誓约书。一式两份,式样内容由日本使馆提供,申请人照抄一遍后签名即可。
(4)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最后学校的毕业证书。
(7)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8)身元保证书。须写明保证申请人在日学习期间的旅费、学费和生活费,并保证申请者遵守日本法律并按期返国。一式两份。
(9)保证人的纳税证明书。
(10)申请人的护照和免冠近照5张。
上述材料具备后,日本使馆便会受理申请,如保证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一同送交大使馆,便会立刻获得留学签证。否则需要等候3个月时间。
留学签证之(二) 4-1-16-3签证:
对象为就学生,即那些自费到日本留学,因语言纯熟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学学习而先进入语言学校学习日语的外国学生(包括其他技艺学校的学生),他们不是正式留学生。在日本,他们被称为就学生(或难留学生),以区别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就学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只签半年。在国际学生学院开设的语言学校学习的自费生,也可能获得4-1-6签证.
4-1-16-3签证申请的程序:
(1)申请人通过保证人向拟前往的日本语言学校申请入学许可证。
(2)由保证人持入学许可证,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就学事前审查"手续。
(3)入国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就发给保证人一份"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再由保证人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持"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和其他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
(5)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索取"入境签证申请表"、"亲属关系表"、"誓约书"。
(6)填好使、领馆提供的表格,并书写一份就学理由书、个人履历书。
(7)将以上证明材料一并寄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证,很快就可得到签证。
从1988年起,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就学生的入境。
4. 因公赴日留学签证
(1)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中、日文各一式两份。须用16K全白道林纸,按内容逐项横格打印,第一页右上角留出贴照片处。如日文打字有困难,可以工整的书写体代之。
(2)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制件一式两份。
(3)大学(及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复制件一式两份,无成绩单者,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证明做出学习评语,加盖公章,提供复制件。
(4)推荐信中、日文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位专家学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推荐信。亲笔签名,注明职务,职称。职务在前,签名在后。
(5)交照片10张。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纸、着制服的标准像、剪掉白边,背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姓名、国别,用小纸袋装好。
(2)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程序
《申请书》等各项材料预备齐全后,国家教委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留学人员的全部材料和名册。日本驻华使馆将全部材料经日外务省转交给文部省。文部省学术国际局留学生课(访问学者则由国际学术课)审核每人的材料后,按《申请书》中所填的志愿顺序与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单位-进行联系,探讨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后、召集有关学者、教授、专家详细审视申请者的专业水平及详细进修计划,以决定本单位能否接受,并将结果答复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复后,在东京通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北京由日本驻华大使馆通知国家教委。
凡属政府间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统一安排,并由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对留学人员作身份保证。访问学者由中国使馆官员填写身份保证书;进修书、研究生由我使馆官员向日法务省申请并领取《再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留学人员如接到日方导师表示欢迎的个人情件,不能视为"邀请信"。日方的正式"邀请信"都是正式文件,一般都注明被邀请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时间、学习期限、费用负担等项内容,并盖有官方机构或对方邀请单位的上方红色印章。否则,不能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签证申请。
(3)赴日签证的申请各类公派留学人员,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办理护照和向日本驻华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
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日方通知确定学习单位后,即由中国驻日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出入境申请;获批准后,发给《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一式两份,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
访问学者:凡大学毕业后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资历,具有讲师或工程师、助研以上职称,并有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经国家教委与日本文部省协商,日方同意接受后,可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对访问学者,日方免收一切实验费、研究费、材料消耗费,可无偿使用日方的研究实验设备。
访问学者的赴日入境申请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供身份保证,并将《身份保证书》寄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将访问学者的护照、日方接受单位的《承诺书》,中国大使馆的《身份保证书》,访问学者本人的《申请书》以及一式两份的《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入境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护照签证手续完成后,根据日方接受单位的所在城市,选择赴日路线,一般都从北京出境。日本的抵达地点有东京、大阪、长崎三处。留学人员必须乘坐中国民航的班机。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或由日方提供国际旅费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并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者一般要经过日本驻华使馆的统一考试,年龄在35岁以下。
(4) 因公留学人员在日学习期间的管理机构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教育处:
东京都港区南麻布4-5-30 电话:03-446-6781,03-446-6782
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新馆)科技处:
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
电话:03-403-3380(总机)
驻大阪总领事馆:
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
电话:(06)一834一0151(总机)
驻札幌总领事馆:
札幌市中心区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
电话:(011)一642-1681(总机)
5.有关留学入境的其他规定
(1)日本政府规定,首先进入日语专科学校补习日语的留学人中(就学生),如果在两年内日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进入大学者,就必须出境,并被取消日语补习的居留资格。
(2)日本法律规定,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必须按时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对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业或希望再继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签发的在学证明和保证人证明,到当地入国管理局申报延期签证。
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过录用单位审议认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变为其他居留资格,例如受聘技术员、受聘专家等,可以长期居留下去。此外,学成回国后,也可以申请技术进修居留资格,再次赴日从事一定时间的研究工作。
(3)留学生可以打工,但有时需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打工资格证明"。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