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东圣教育》的博客,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允许进行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活动的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在留期间颁给对象
1外交外交活动期间外国政府的大使、公使、总领事、代表团成员等,及其随行家属
2公用公用活动期间外国政府使馆及领事馆的职员、国际组织机构因公务派出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3教授1年或3年大学教授等
4艺术同上作曲家、画家、著述家等
5宗教同上外国宗教団体的传教士
6报道同上国外新闻机构的记者、摄影师
7投资/经营同上外资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
8法律/会计同上律师或会计师
9医疗同上医生、牙科医生、护士
10研究同上为政府机构或私营企业工作的研究人员
11教育同上初/高中等的外语教师
12技术同上机械工学等方面的工程师/技术员
13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同上翻译、设计、私营企业的外语教师等
14社内转勤同上国外事务所/分公司派来的职员
15兴行3个月、半年或1年演员、歌手、舞蹈家、运动员等
16技能1年或3年厨师、运动员教练、飞行员/宇航员、贵金属加工技师
17不允许进行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活动的在留资格
18在留资格在留期间颁给对象
19文化活动半年或1年研究日本文化的研究者
20短期滞在15天、30天或90天旅游观光、参加会议者
21留学1年或2年大学/短大等的学生
22就学半年或1年高中/专修学校(或者语言学校)的学生
23研修同上研修生
24家族滞在3个月、半年、1年、2年或3年由在日外国人抚养的配偶及子女
25未指明可否进行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活动的在留资格
26在留资格在留期间颁给对象
27特定活动半年、1年或3年、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一年以内)外交官等的管家及用人、[size=-1]Working Holiday(中文不好翻译)及实习技能的人
不限制在留活动范围的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在留期间颁给对象
永住者无期限获得法务大臣所发的永住许可者(入管特例法中的「特別永住者」除外)
日本人
配偶1年或3年日本人的配偶者/子女/养子
永住者
配偶同上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以及在日本出生并持续在日居留的人
定住者1年或3年、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限(一年以内)日本人的亲人、日系人子女、外国人配偶者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