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有能力支付留学所需的不菲费用,出国留学正一步步从“小众”走向“大众”。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留学项目可供选择时,不少消费者却陷入了不良机构所设的留学陷阱,使得原本光明宽阔的留学大道变得越走越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留学风险,让留学之路走得更加平坦与顺利呢?对此,本刊采访了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与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浩,请他们为大家指点迷津。
专家揭秘
留学领域存在六大陷阱
●陷阱一:黑中介、“做私单”风险大
针对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而言,消费者遇到的陷阱是个别从业人员的体外操作,业内称之为“做私单”。就是业务人员私下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以低价为诱饵,引导消费者不签合同、不通过公司财务缴费,将费用私下交给业务员。这种行为的后果可能导致出现争议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这种行为没有受到政府机关的监管,也不受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的约束,因此出现问题后没有相关单位追究其责任,所以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本上无法得到保证,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是比较大的。
●陷阱二:合同约定避重就轻
如今出国留学的人越来越多,所涉及的留学手续代办、咨询、培训等业务应运而生。留学中介机构招揽客户时,口头承诺诸多事项,但中介机构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就其承担的义务往往避重就轻。据了解,在留学合同方面纠纷的主要问题是中介机构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或联系约定的国外就读学校,但在追究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并无相关具体事项和具体义务的约定。
●陷阱三:颁发折中项目文凭
近几年来,一些大学通过举办所谓合作办学项目,变相在提供出国留学服务。常见的形式是开设“1+3”、“2+2”等双联课程,声称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外大学颁发的文凭。这其中不乏国内非常知名的大学。这些学校因其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声望,极具诱惑力,因此吸引不少学生走上这条路。所谓折中项目最大的问题在于学生拿到国外文凭后,得不到我国教育部的承认,学生几年的大好时光也由此付诸东流。特别让人担心的是,此种现象目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陷阱四:攀龙附凤吸引生源
还有一类容易让人上当的机构,就是所谓国外大学驻华的代表机构,这类机构绝大多数没有合法注册,办理留学业务是不合法的。他们只是或多或少与国外大学有点联系,更有甚者只是徒有其名,根本不能代表国外大学,而且国外的正规大学不会轻易在海外设办事处。一些中介机构在某些知名学府内租赁办公用地,趁机打着名校的旗帜对外招生,使得部分不明其中的家长们误以为是该知名学府对外进行招生。
●陷阱五:资质不够,频频玩失踪
在各类留学纠纷中,因为选择无资质的非法留学中介而发生的留学“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为了增加可信度,有些非法中介会特别租赁一些正规单位的余房,并宣称自己是“某某单位的下属机构,属于正规单位”,以混淆人们的视听。
近年来还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而是通过“挂靠”的方式来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也比较有风险,往往出现纠纷的时候机构之间互相推诿。
●陷阱六:过度包装,“野鸡学校”变身名校
据了解,一些非法中介常常会在学校名头上“做文章”其 “包装”国外院校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把“野鸡学校”统称大学,还特意把这些学校的毕业文凭和认证证明放在网上“验明正身”;二是把国外的二、三流学校称为“国际性大学”;三是标榜该院校获得了某某国际认证,其实所谓的文凭公证、认证就是利用中国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认识不够而采取的一种骗术。
纠纷原因
利用消费者的惯性认同思维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浩认为,留学侵权案的发生一般是利用家长对知名学府的惯性认同思维。通常,消费者认为只要挂着名校的牌子就肯定是该名校举办的,而且由于一些中介所租赁的办公场所、培训场地系在名校内部,使得部分家长误认为该留学中介机构系学校的下属单位、二级单位等。另外,消费者签订留学合同前,未花时间和精力把合同的所有条款研究清楚明白,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出现问题时在合同上找不到相应解决的依据,这也往往引起留学纠纷。
对此,胡律师提醒消费者:“以知名学府的名义对外招生的,要切实调查、核实该学校是否实际授权该机构对外进行招生,否则学校仅作为场地出租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无需承担实际义务。签订合同时在关键部分要逐句推敲,避免产生歧义,如果有“未尽事宜”,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要等出了纠纷、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想起律师,因为到那时候,有些协议很可能已经使受害者处在不利的境地,律师只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所受的损害。提前找律师看合同则能对消费者的保护有未雨绸缪之力,使出国者避免走弯路。”
专家支招
如何避免落入留学“陷阱”
●支招一:拒绝“黑中介”和“办私单”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指出,出国留学可以通过合法机构来办理,也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自行办理。但是千万不要通过不具有留学服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在留学投诉中,有很多热点投诉都是针对不法中介的。其次,办理留学服务一定要与办理机构签订留学服务合同,缴费后一定索要发票。千万不要贪图小利,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办私单”。如果贪图便宜,通过非法中介办理留学,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日后出现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另外,在咨询之前一定要先看机构的营业执照,看其登记的办公地点与实际是否一致。合法机构的名单可以通过教育部的网站查询。此外还可以在机构的经营场所直接查看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等。
●支招二:签署合同要写明相关事宜,防止避重就轻
专家提醒,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载明申请学校的名称和入学的时间。申请的大学如有分校,一定要明确写明分校的名称,任何口头承诺都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浩表示,消费者应重视审阅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其口头承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中往往表现为“提供咨询”、“给予指导意见”、“在合同相对方雅思测试成绩达到某标准后帮助申请国外院校”——这些避重就轻的话语,无法实际落实中介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中介机构所承诺的事项逐一核对。
●支招三:对合作办学项目要谨慎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名校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即使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也必须通过高考正式录取后才有保证。所以,未经高考录取的任何计划外学生都可能遇到巨大的陷阱。在教育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经过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单。
●支招四:切勿违规操作
通常,虚假资信证明是引起消费者与中介纠纷的重要原因。有些家庭因经济实力不足,还有的学生因学历或成绩不够,不惜造假以达到留学的目的,但侥幸过关者寥寥,而且还可能给学生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国家会因学生在“品质”问题上留有不良记录而永远为其拒发签证。有的违法行为可能由消费者和中介机构一同完成,但合同上无法注明这一内容,因此导致的纠纷可能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由此更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王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