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录取
实行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高等学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可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分数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1.普通类招生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录取时,按考生志愿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向高校投档,高校以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对高考单科成绩的分数要求择优录取。
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艺术/体育专业+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录取时,按考生志愿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艺术/体育专业成绩,以及高校确定的投档模式向高校投档。高校以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和艺术/体育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对高考单科成绩的分数要求择优录取。
2.对口类招生实行“3+专业综合”的录取模式。录取时,按考生志愿和3+专业综合成绩向高校投档,高校以3+专业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成绩的分数要求择优录取。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1)进一步支持现有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主选拔录取机制,促进创新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2)普通类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茅的考生(具体名次按照当年考生人数的万分之一确定,并在当年的招生规定中向社会公布),可提高一个批次,按考生第一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专科录取时,可分别在文考成绩批次线下20分以内破格录取。
(3)推进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由学校组织测试,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
(4)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关的高职、本科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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