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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http://www.artedunet.cn  2013-5-3 19:10:00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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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留学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2012〕105号)执行。
  
  二、考试
  
  参加我省今年高考报名并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需参加我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以及录取到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外语小语种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单独招生的考生,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已被高职院校单独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全国统考。
  
  (一)考试科目
  
  我省实行“3+3”的高考科目设置,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文)、英语(含听力)、政治、历史、地理。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理)、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
  
  (二)考试日期及时间
  
  全国统考定于6月7日至9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日期和时间安排如下:
  
  全国统考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上午
  
  9:00—10:30
  
  下午
  
  15:00—17:00
  
  上午
  
  9:00—10:30
  
  下午
  
  15:00—16:30
  
  科目
  
  语文
  
  数学
  
  政治/物理
  
  英语
  
  历史/化学
  
  地理/生物
  
  英语听力测试部分安排在英语科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三)各科满分值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50分,其中,英语科分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笔试部分满分值为120分,听力部分满分值为30分,听力成绩计入英语科总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四)考试范围及答题方式
  
  各科考试范围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文科/理科·课程标准实验版·供海南省使用)的内容为准。各科试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均应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其中选择题采用填涂的形式答题,非选择题采用书写形式答题,非选择题中的选做题题号的填涂和答题区域,按各学科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填涂和作答。
  
  各普通中学在考前要做好对考生答题卡的填涂和作答的指导工作,避免考生在选考题的作答中因不涂、多涂、错涂选考题号对应的方框或在不同答题区域书写同一题号的答题内容而影响考生得分。
  
  (五)基础会考
  
  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同时又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考生,在6月10日与本省2014届普通高中学生一起参加基础会考。这类考生的各科基础会考成绩,按照其成绩的百分位与2013届考生同学科成绩相同百分位所对应的成绩计算。
  
  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按考生高考报考的科类分设,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考生基础会考成绩的10%计入高考投档成绩,如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与本人所报考的高考科类不相对应,其基础会考成绩不计入高考投档成绩。
  
  (六)考试安排
  
  1.考点及考场设置的要求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共设立19个考区。每个考区可根据考生数量设置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不超过30人。考生的准考证经省考试局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后由各市县招生办打印给考生。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点应有有线广播系统,配备统一的放音设备,每个考场安装有扩音、播音设备,并备有一套备用放音设备。2013年全省所有考生都要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参加考试。
  
  2.考试的组织机构
  
  各市县要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和管理本市县考试工作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公安、宣传、保密、监察、卫生、通信、电力、招生考试等部门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各考点要配备得力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各考区、考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考试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落实。
  
  3.监考工作
  
  每个考场配备两名来自不同学校的监考员,负责考场管理工作,每9个考场配备一名视频监考员,负责网上视频监控工作。监考人员每科所要监考的考场实行随机轮换的办法。
  
  监考工作是考场管理的核心,是考风考纪的重要抓手。各普通中学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高考考点的考务工作,教师也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监考工作。各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监考员的选聘工作,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和程序选聘监考员,将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并善于管理考场的教师选聘为监考员,并将参加监考工作的工作量按课时给教师计算。各市县招生办和各考点要做好对监考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监考。
  
  4.考风考纪教育
  
  各考点和普通中学要继续加强对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的宣传和对考生遵规守纪、诚信应考的警示教育,与每位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坚持以考前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考试管理工作,树立“遵纪守纪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风气。
  
  考试期间,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向各考区选派督考官,省考试局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考区的考试管理工作。各考区、考点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考试的各项工作,做好对考生进入考场时的安检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考生的身份验证、电子屏蔽和对考场的视频监控工作,采取人防、技防等措施,加强考场管理,防范利用通信工具及其它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
  
  (七)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题、答题卡(答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评卷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各市县教育局要会同公安、武警、保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应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要切实做好试题的接收、印制、分发、运送、移交、保管以及答题卡的评阅、考生电子档案的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题的印制场所须由武警官兵执勤保卫。试题、答题卡的运送要由公安、保密人员押运,试题、答题卡在试卷保密室保管期间,要由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至少有3人。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试题、答题卡交接和值班登记手续。各考区、考点分发试题时必须在视频监控的状态下进行。各市县保密、教育部门要保证保密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纪检人员每六小时回放视频监控录像,检查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情况。省考试局要做好对全省存放试卷保密室的网上视频监控工作。
  
  三、评卷工作
  
  我省全国统考的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评卷工作在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各科非选择题评卷工作的管理以及高校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省考试局负责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管理、评卷技术指导以及普通中学评卷教师的选聘。
  
  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认真做好评卷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具体工作。要做到组织管理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高校和普通中学要把推荐和选派评卷教师作为教学教研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将参加评卷工作的工作量按课时给教师计算,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评卷员将给予通报表彰。
  
  四、成绩公布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标准分数制度。全国统考科目单科及总分的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基础会考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按各科卷面成绩之和的10%公布。
  
  体育、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的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五、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
  
  填报军队(含国防生)、公安、司法等需要进行面试的高等学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学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学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各面试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工作。面试工作结束以后,各面试单位须在7月6日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结果(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名单)。
  
  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商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局提供面试场地,并对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面试点设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面试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军队院校的面试体检工作由省军区负责,时间为2013年7月2日至4日,由省军区向考生公布面试、体检和政治考核工作的地点、日程安排、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结果结论等信息。面试体检现场将设立由省军区、省考试局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考生权益申诉复议小组,受理考生及家长对有关问题的申诉,并当场作出处理。省军区纪检部门将对面试体检及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2007年至2013年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七、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专业计划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并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考生公布。
  
  八、填报志愿
  
  (一)志愿的设置
  
  今年,我省继续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无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单考”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每批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每个批次根据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体育类每批单独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每批在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
  
  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单考”学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及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学校,仍然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本科提前批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中,艺术类“单考”学校单设3个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二)填报志愿的时间
  
  本科提前批(含需面试的部分专科学校):6月28日8:00至17:30。其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填报志愿时间与本科第一批学校同时进行。
  
  本科第一批和艺术类本科学校:7月7日8:00至8日17:30。
  
  本科第二批:7月20日8:00至21日17:30。
  
  本科第三批:7月30日8:00至17:30;
  
  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8月8日8:00至10日17:30。
  
  (三)填报志愿的要求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详细了解我省平行志愿、梯度志愿的投档规则、程序和办法,了解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注意事项,掌握填报志愿的操作方法,认真查阅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仔细填写和校对报考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确保志愿信息的准确无误。通过登录有关高校的网站认真阅读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详尽地了解拟选择的学校及招生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学校和专业。
  
  1.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报考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文史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理工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有资格报考预科班的文史和理工类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在本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也可以填报预科志愿,但预科志愿必须填报在预科志愿表中,不得在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表中填报。省考试局在投档时先对文史或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后对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考生在文史和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如果检索后被投档,其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将不再检索。
  
  体育类的考生既可以在各批次填报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填报志愿的界面单独设置),也可以同时兼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先按体育类考生投档,如果考生在体育类未能投档,则再按理工类的考生投档)。
  
  艺术类的考生在本、专科提前批仅可以填报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如果在本科提前批未被投档,则可以填报本、专科提前批除外的其它批次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2.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因本人泄露个人密码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更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填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选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它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4.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将取得相应资格的学校填报在平行志愿的“志愿1”的位置。
  
  5.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要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2)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外语专业的不能超过20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在提前批录取的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4)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0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必须是普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未婚。
  
  6.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志愿,只能填报在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学校志愿。
  
  7.考生在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时,要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就读院校及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相关的限报规定,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院校及专业。
  
  八、投档工作
  
  (一)投档比例及生源分布统计
  
  1.投档比例
  
  (1)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的比例给学校投档。如果学校在投档前在1:1至1:1.2比例范围内提出缩小投档比例申请的,按学校申请的比例投档。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省外本科学校一般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5的比例投档,学校申请按1:1比例投档的,按学校的申请比例投档;本省本科学校和省内、外高职专科学校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的比例投档。
  
  2.生源分布统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学校,省考试局在向学校正式投档前,先对各学校的生源分布信息(含招生计划数、投档人数、投档最高分、投档最低分以及投档考生的成绩志愿等信息)进行统计,并提供给各有关学校。各有关学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调整正式投档的比例和是否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则按学校原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正式投档。省考试局将根据各学校的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的统计和征求学校意见。
  
  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职专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投档前不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投档。
  
  (二)投档成绩
  
  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综合标准分、基础会考成绩的10%(以下简称:会考成绩)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
  
  艺术类非“单考”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在本人的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本科分数线为本科第二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分数线为高职专科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的前提下,分别以考生的美术、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三)平行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文史类、理工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且所报考的学校尚未投档满额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对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其网站公布这些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组织当批没有被投档和已投档但被学校退档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4)省考试局在填报了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给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补充投档。
  
  每批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投档均只进行一轮,一轮投档后仍缺档的学校不再进行第二轮投档。
  
  2.体育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体育类的投档安排在理工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体育类学校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体育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理工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3.艺术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按艺术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文史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4)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以上各科类的本科学校,对于征集志愿结束后尚未完成计划且还有生源以及个别增加少量计划的学校(不含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本省学校),省考试局在投档成绩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可通过调整不同科类之间的计划进行调剂录取,生源不足的适当降分补充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生源。
  
  4.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投档程序及办法
  
  (1)生源范围
  
  ①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③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五所中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④当生源不足时,可适量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在招生学校同批次的其它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五所中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预科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五所中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③经补充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学校,民族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4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五所中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五所中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④经降分投档生源仍不足的,在同批线上给学校再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5.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在招生学校所属批次的生源分布统计期间,我省将已公示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分数线(或分数要求)的特殊类型考生(即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名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提供给招生学校,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投档考生名单,我省根据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在当批正式投档前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体育类单独招生的录取安排在学校所属批次正式投档之前,根据学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审核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单考”学校,我省不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需取得“单考”学校的专业合格资格)所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梯度志愿投档程序给学校投档,由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与会考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成绩与会考成绩之和仍相同时,按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3.当高考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并依照单科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其中:
  
  文史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5.艺术类非“单考”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则按文史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五)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按规定不需进行面试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
  
  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不同科类之间的招生计划或适当降分等办法来补充生源。
  
  九、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7月10日至11日。
  
  2.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13日。
  
  3.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15日至18日。
  
  4.本科第二批录取学校: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25日至28日。
  
  5.本科第三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3日至6日。
  
  6.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2日至14日。
  
  7.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6日至20日。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3.烈士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6分投档
  
  驻西沙部队(三沙市)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5分投档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5.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八)军人子女优先录取的办法,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关于海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试行)的通知》执行。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如有违规作弊等行为的,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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