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考院〔2013〕401号 有关高等学校,各艺术类校考考点: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维护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艺术类专业校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须经我院批准,在我省统一设置的考点范围内实施。凡未在我院《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部分高等学校艺术专业在我省校考考点组织考试的通知》(粤考院〔2013〕400号)文件中公布的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在我省组织专业考试。已批准设点校考的高等学校,须严格在已安排的考点组织专业考试,不得擅自变更考点。各校考考点不得擅自接受未经我院批准的高等学校组织艺术类校考。 二、完善考官遴选制度,加强考官队伍管理。凡组织校考的高等学校,要明确考官遴选条件,将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教师选入考官队伍。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校考专业的教师,参与过同校考专业相关培训活动的教师,不得参与评分、面试工作。要规范考官选聘程序,选聘时应组织学校人事、纪检等部门对拟选聘的考官进行审查考核,考官选聘后,其名单应严格保密。 三、严格制定校考专业招生章程。高等学校要制定包含报考办法、考试要求、实施程序和录取原则等在内的校考专业招生考试章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考场管理,严格考试实施。考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要加大考场建设投入,对考试实行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考生考试和考官监考评分情况。承担高校校考组考工作的考点,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范、打击作弊行为。 五、加强对面试过程的管理。对于需要进行面试评分的校考专业,高等学校要制定统一的评分程序和标准,优化评分细则和办法,要成立专家复核、仲裁制度,建立面试评分纠偏机制,对在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仲裁,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 六、强化考试监督。要联合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艺术类专业考试监察组,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加强对重要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全程参与考试组织工作,全面检查、监督考生考风考纪、考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要建立由专家教授组成的面试成绩监督仲裁组,防止个别考官不按标准评分,纠正有争议的评分行为,确保校考评分客观、公正。 七、加大违纪舞弊行为打击力度,重点防范和打击冒名顶替、交换答卷等考试作弊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严肃查处艺术类校考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公平公正。对在校考中的违纪考生,各校考学校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我院。 八、规范艺术类校考合格证的发放。我院将以高等学校上一年度在我省实际录取人数为基数复核其颁发的校考合格证人数。高等学校颁发校考合格证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要求,招生计划数与校考合格证的比例不得超过1:4。对于拟发放合格证的考生,高等学校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核,严防替考考生舞弊得逞。 九、认真处理好考生投诉和来访信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高等学校和考点要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考生投诉和来访信件,耐心处理考生的求助事宜,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考生及家长反映的有关艺术类校考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要注意关注网络、电视等媒体信息,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注的关于艺术类考试的热议问题。发现异常情况的,有关高等学校和考点要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如有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我院。 十、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高等学校要将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艺术类校考专业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六不准”规定,认真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工作。对于在艺术类专业校考中出现管理失范等重大问题的高等学校,我院将停止其在广东省的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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