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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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0 15:37:00 来源: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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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一)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1.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的普通高校自行划定本校有关专业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2.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自行划定的各专业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
3.其它院校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
八、投档录取
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非美术类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关联的投档办法。其它高职(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投档。凡关联不上专业成绩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档。
(一)本科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1.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的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学校分专业划定文化、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录取线上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2.上述院校之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投档。省外院校进行了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关联招生院校提供的专业成绩,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的,关联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全部投档。学校分专业划定文化、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录取线上一志愿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省内院校的美术类专业关联省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关联招生院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及文化产业管理等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专业,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高职(专科)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1.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其它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
在全省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全部投档,学校分专业划定文化、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录取线上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其它院校按文化成绩排序,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不进行专业考试的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全省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招生院校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3.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招生院校,将通过网上征求志愿再投档录取。
(三)录取时间要求
招生院校要在批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并按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传录取考生信息。否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视为全部录取并予以代录取,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四)新生录取通知书
招生院校依据新生录取名单,将新生录取通知书直接邮发给考生本人,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一)各市招生委员会、各招生院校要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风考纪,公平、公正地选拔学生。
(二)要在本市、本校范围内进行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培训班和招生中介进行严厉打击。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招生考试、评卷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认定作弊的考生,一律形成材料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作弊考生进行处罚。
(三)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徇私舞弊和违法事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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