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考
参加艺术类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获得《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除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外]。考生须持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校考考点报名并参加与省级专业统考相同专业类别的考试。未持有《省级统考本科合格证书》或者专业类别不一致的,学校不得接受其参加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校考。如有学校接受不符合校考条件考生参加校考的,省高招办不得承认其校考成绩。
福建省省、市属高校(以下统称省属高校)艺术类专业(除省教育厅另有批准外)招生和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所有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如有要求校考的应在省级本科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实施。校考的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均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我省下列院校的专业允许校考:
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由学校自行单独组织校考。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表演(圆号、长号、小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大提琴、小提琴、唢呐、琵琶、二胡、扬琴、中西打击乐器、贝司、笙、笛子、古琴)专业,在音乐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生源中由学校组织校考;福建师范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空中乘务方向专业,在表演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生源中由学校组织校考。
省外院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如确需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福建省高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够在我省设立的考点组织校考。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均须与考点高校签订协议书,商定具体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事项。我省确定福建师范大学为省外院校在我省校考的考点。
校考工作由招生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办法须报我省教育厅和高招办备案,并接受我省教育厅和高招办的指导与监督。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
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校考成绩须于4月15日前通过福建高招网站报我省高招办,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校考成绩合格证书,并将加盖公章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用特快专递寄“福建省高招办”(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编350003),作为核准考生是否可以被投档以及录取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予受理。
二、招生简章与招生计划
(一)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和省高招办备案。
(二)招生计划
1、除按照教育部规定可以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的艺术类专业外,高校的其它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2、由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与录取模式改革,艺术类来源计划须按类分文科、理科编制并公布,录取时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
3、编制来源计划的网上校对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省高招办另文通知。
三、录取批次与志愿填报
(一)录取批次与志愿设置
艺术类专业设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等三个批次。本科提前批只设常规志愿,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
1、本科提前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含经教育部批准按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下面简称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不安排分省计划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
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设4个(A、B、C、D)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2、本科批:艺术类本科批分成A、B、C三种类型。
A类型为使用校考成绩且在2010年属于我省本科一批招生的省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和福建师范大学音乐表演(圆号、长号、小号、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大提琴、小提琴、唢呐、琵琶、二胡、扬琴、中西打击乐器、贝司、笙、笛子、古琴)本科专业,泉州师范学院音乐学(南音方向)本科专业、艺术教育本科专业,福建师范大学、厦门理工学院空中乘务方向本科专业。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B类型为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C类型为使用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录取时,按顺序分A、B、C三个阶段进行。
3、高职(专科)批: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