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招办普〔201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教育部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基于高考基础上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做好我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要明晰工作定位,旨在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化发展,突破“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等传统考试招生模式的约束,促进高校更科学地选拔适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不同专业培养要求的专门人才。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科学选才、促进公平公正作为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制定招生实施办法(简章),明确考生报名、考试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原则及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招生规模
经教育部批准,2018年,我省在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10所高校开展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教育部已单独批复的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教育部部属院校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列入学校在我省的统招来源计划且不得超过20%。
三、完善报名考试录取程序
试点高校最迟应于6月初完成报名组织工作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报名和综合素质档案初审后,实行以笔试、面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考核方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经教育部批准的除外)进行。经学校测试确定资格考生名单(含测试成绩),高校应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招生办。各高校确定的资格考生不得超过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的5倍。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院校在提前录取批次院校录取结束之后、普通类本科院校投档之前完成投档录取。除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按教育部同意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外,其他试点高校均执行“631”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
各试点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中要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的综合评价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实施办法,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科学有效和多元化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等,确保科学选才,确保公平、公正。要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在招生章程中明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方法,突出改革的正确导向。考生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其所在中学(或原毕业中学)应帮助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学提供推荐材料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
四、规范和加强综合测试和招生管理
各试点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本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各试点高校要与所有参与综合素质测试的考务人员逐一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制订相关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命题、考试、评价全程安全、公平、公正。要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以及考评人员名单的保密管理和监督。非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申诉、举报制度,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规作弊行为。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考试成绩及测评报告,严禁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生源中学范围,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教育部“30个不得”的有关规定,强化考试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招生违规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或申请材料的中学,要严肃追究所在中学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招办,取消其本年度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试点高校要将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各环节的信息,特别是要及时公布本校的招生实施办法(简章),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网站、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部属高校还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拟录专业、考核合格标准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协同推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为试点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有关高等学校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广东省招生办报送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总结。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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