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有效避免和制止虚假招生宣传、违反招生录取政策等违规招生问题,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招生工作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禁令,切实承担和落实考试招生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各方面工作。 2.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各高校5月10日前须将本校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定。任何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章程内容,不得夸大和渲染学校条件和所谓优惠政策,发布的招生简章、宣传广告和相关宣传资料必须与核定内容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全力配合高考改革。2017年,上海市、浙江省将按照新的高考改革模式进行招生录取,各地各高校要清醒认识此次高考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支持配合试点省份高考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确保顺利实施,稳定第一。有关高校要积极与上海市、浙江省考试招生机构做好对接,按照新的来源计划编制管理系统和网上录取系统要求,做好计划编制和“带弹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高考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4.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和录取的规则及结果、未完成计划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等应知须知的相关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农村专项招生、保送生、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进行全部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二、严肃招生纪律 1.严禁无序招生。各高校必须严格招生程序,严禁不按规定、不按志愿、不按批次招生,更不得不按计划超计划招生。任何高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发放预录通知书,不得提前收费预定生源,不得与学生签订协议或作出其它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等。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严禁恶性抢夺生源,严禁相互诋毁。 2.严禁有偿招生。所有有偿招生均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参与招生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与招生学校权钱交易或借招生牟取私利,严禁招生学校宴请生源学校领导、教师,向生源学校和个人支付“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劳务费”等与招生挂钩的相关费用,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等财物,严禁生源学校接受吃请和馈赠,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 3.严禁欺骗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招生录取各环节的管理。各高校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不得利诱学生“先上车后买票”。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和校长要亲自抓、亲自管,要让每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招生人员利用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招生、骗取或盗用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登陆密码、违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各地各中学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培训,有效提升教师指导学生科学填报高考志愿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禁中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隐瞒或违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4.严禁信息泄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加强对招生考试各类信息(特别是考生资料、考试成绩等重要信息)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明确、责任到人、相互协作、互为监督的招生信息管理模式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信息传输、交接和校验手续,加强信息存储和备份管理,严格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密码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各生源学校的学生信息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贩卖、泄露或向外提供与招生相关的学生个人信息,特别是毕业班学生的名册、身份证号码、考试成绩、获奖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加强督查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工作监管责任。各高校不得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为本校招生,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干扰各级生源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各高校和中学要积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对有违规行为的招生人员必须从速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招生人员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立即启动相关处理和问责程序。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对考试招生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给予停止招生等方式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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