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美术类考生须参加省级艺术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方有资格被本科院校录取(未组织艺术统考或对考生报考31所独立院校另做规定的省份除外;报考生源所在地省级艺术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报考我校除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学(美术史,文科类)以外各专业,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和专业复试,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外省:
(1)我校各专业文理兼招。
(2)美术学(美术史)专业,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英语单科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择优录取。
(3)除美术学(美术史)外的各专业,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英语单科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综合分,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4)单考专业成绩在260(含260)分以上,文化成绩和英语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计算综合分,优先录取。若同一专业符合优录条件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则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广东省:
(1)报考美术学(美术教育),考生参加广东省艺术类术科统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广东省艺术类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在投档考生中按综合分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2)报考美术学(美术史,艺术类),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英语单科在80(含80)分以上,按文化成绩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报考美术学(美术史,文科类),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按广东省第二批本科文科分数线,从普通文科类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报考其他各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我校划定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第一批本科分数线)、专业成绩和英语单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4)单考专业成绩在260(含260)分以上,文化成绩和英语单科达到我校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不计算综合分,优先录取。若同一专业符合优录条件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则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我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按综合分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请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