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