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院代码:10072
五、学院地址:天津音乐学院本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天津音乐学院南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四经路交口
六、学院基本概况:天津音乐学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乐学院由天津迁址北京,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的基础上组建的。五十多年来,天津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乐理论家,在国内外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学院设音乐学系、作曲系、声乐系、民乐系、管弦系、键盘系、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现代音乐系、戏剧影视系和舞蹈系;还设有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和研究生部。2009年我院新增学前教育、舞蹈学两个专业,现有七个本科专业三十多个专业方向面向国内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现在校学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数量多、质量高,是学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院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是教育部认定的31所独立设置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计划。我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