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学费: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新生均须交费上学。学生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书费等。
第三十一条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制度等;助学贷款等政策可在我校网站上查询,网址:http://www.sdada.edu.cn/xsc/。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费:退学时学费及其它费用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2010年入校的艺术设计(应用)专业的本科生、专科生及艺术设计(妆扮·合作办学)专科生至我校千佛山校区就读,其他专业本科生至长清校区就读,专科(高职)学生至应用设计学院分院(济南市文化东路57号)就读。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机构或者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的个人、机构或者单位,我校保留所有权利。
第三十七条若我校某些政策与上级文件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210,82619300 传真:0531—82619405,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1号路1255号(长清校区),邮编:250300(长清校区);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3号(千佛山校区),邮编:250014(千佛山校区);
网址:http://www.sdada.edu.cn,邮箱:zhaosheng@sdada.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