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在本院集中实行封闭式评卷,学院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四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色弱,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动画、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高职专科各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算)。
2.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设计史论)、广告学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造型类、设计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三科总分达到260分以上,或者高考文化成绩达到550分以上(原始分),我校将适当降低外语单科要求,优先录取,录取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确定。
4.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高考数学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将进行复查和专业复试。凡经复查或专业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论坛)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