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校于1940年,国家标准代码:10655。
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美术专业考试
第八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九条 报考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设计史论)、广告学专业的考生只须报名,不参加我校美术专业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我校本科专业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美术专业考试分造型类和设计类,可兼报两类报考并分别参加两类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创作基础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重庆市考生报考我校按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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