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可能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在填报志愿后24小时内,于早8:30-下午17:00拨打电话010-67561657及时向招生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入学后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7561657 咨询传真:010-6756165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收)
邮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电子邮件:bxzsb@yahoo.com.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