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六条 招收对象: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获得户口所在地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艺术设计”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戏曲表演”专业志愿,河北考生需取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该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天津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山东、吉林、内蒙古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音乐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舞蹈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新疆考生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山东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舞蹈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 “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舞蹈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