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2010年艺术本科专业(音乐类)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音乐系成立于2004年11月,是学校建设综合性大学学科体系,规划艺术学科布局的最新成果。音乐系自建立以来,积极依托学校雄厚的学科资源和国际化背景,努力开拓与国外艺术院校的交流、合作, 坚持小而精的办学模式,重视多方位、跨学科教育。以向专业表演艺术团体输送高水平音乐人才为己任,以逐步结合学校优势资源,创建音乐工程等交叉学科为发展方向,形成全新的艺术人才教育培养平台。
同济大学的音乐教育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钢琴、声乐等音乐类选修课至今长盛不衰,学生的音乐艺术欣赏能力受到中外艺术家和各大音乐团体的普遍好评,由于我系重视高质量的专业课程教学,故在师资队伍的组成方面充分结合校内与上海地区的多方优势资源,形成了一支以李民铎教授为带头人、由多位资深音乐教育家、演奏家、歌唱家组成的专业教学队伍。
一、招生专业
1、音乐表演(钢琴),学制四年,每学年学费10000元。
2、音乐表演(声乐)(美声),学制四年,每学年学费10000元。
3、音乐表演(管弦)(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圆号),学制四年,每学年学费10000元。
二、招生地区及招生名额
1、招生地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2、招生名额:15名,文理兼收。
● 招生名额在专业考试后根据生源情况分配到各个专业方向。
三、招生对象及基本条件
获得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四、专业校考
本专业属于艺术类招生,考生需在所在省对艺术类统考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同济大学艺术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
请考生于2010年2月10日~18日登录“同济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有关要求报名,并下载打印报名表格,交学籍所在中学盖章确认后,将报名表格、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统考合格证等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同济大学音乐系(上海市赤峰路67号实训楼304室,邮编200092),2010年2月23日截止(以收到邮戳为准)。
考生于2010年2月25日起登录“同济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要求参加同济大学专业校考。
考试时间:2010年3月1日~4日
考试地点: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1、专业初试
①音乐表演(钢琴):
一首技巧性的练习曲(选自肖邦、李斯特、拉赫马尼诺夫);
一首巴赫十二平均律(包括前奏曲与赋格)。
②音乐表演(声乐)(美声):
备考三首中国作品(艺术歌曲或歌剧选曲),三首外国作品(艺术歌曲或歌剧选曲、必须用原调原文演唱),初试自选两首作品(一中一外)。
③音乐表演(管弦):
西洋弦乐器演奏:
• 小提琴需演奏音阶(单音、双音),两首不同类型的练习曲。
• 中提琴需演奏音阶(单音、双音),一首练习曲。
• 大提琴、低音提琴需演奏音阶、琶音,一首练习曲。
西洋管乐器演奏:
大小调音阶各一条(连音、吐音、琶音),两首不同类型的练习曲(技术性与音乐性各一首)。
2、专业复试
①音乐表演(钢琴):
一首古典奏鸣曲的快板乐章(选自莫扎特、海顿、贝多芬)。
一首中型乐曲(8分钟左右,选自以下作曲家:肖邦、舒曼、李斯特、勃拉姆斯、斯克里亚宾、拉赫马尼诺夫、普罗科菲耶夫)。
试奏部分乐曲片段。
②音乐表演(声乐)(美声):
中外歌曲两首(不重复初试曲目)。
③音乐表演(管弦):
西洋弦乐器演奏:
小提琴:一首乐曲(选自巴赫无伴奏奏鸣曲及组曲),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
中提琴:一首巴赫无伴奏组曲的慢乐段,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
大提琴:一首小型乐曲,一首大型乐曲。
低音提琴:一首小型乐曲,一首大型乐曲。
西洋管乐器演奏:两首不同风格的乐曲。
④各专业方向考生参加视唱练耳、乐理测试。声乐专业考生还需由本校聘请专家作声带检查。钢琴专业考生必须背谱演奏并向考官提供所演奏曲目的乐谱(考试结束后归还),接受考官对其手指机能和健康状况的询问与检查,根据时间限制等实际情况考官有权中止考生演奏。
报名考试费用:初试费人民币100元,复试费人民币100元。(考试当天缴纳)
五、录取原则
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线,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级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方向根据同济大学专业校考成绩排名顺序择优录取。
专业校考成绩相同考生,以高考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同济大学以第一学校志愿招生录取,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余下招生计划补录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六、联系电话(音乐系):021-65980130,Email : tjyyx@tongji.edu.cn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同济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同济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