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提高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艺术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本着科学、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在省内组织校考。 考点设置 第三条设置程序 由市招办或省内高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综合考察,全面评估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设置条件 1.承办校考工作的考点须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或高等院校。 2.应选择硬件条件好、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相关单位设立考点。选择确定的考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安全保卫,外界干扰少,交通便利,设施条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电、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点的考试场所,考场数量须满足专业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4)考试所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5)须有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场所。 (6)须设置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试(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试卷和答卷。房间须有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视频监控设备能够监控到室内试卷保管全部情况,存卷期间能够不间断录像。 (7)须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畅通的互联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多媒体播放等设备。 (8)配备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 考点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1.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副主考)两名,协助主任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一名由设点考试院校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考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设点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也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经考试院审核同意的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并须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3.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4.考点单位须提前联系当地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综合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制度建设 1.考点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2.考点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控、处理及反馈体系。 3.考点单位须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个职能组及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试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奖惩制度。 第七条环境布置 1.考点须在校门口悬挂红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苏省设点考试××××考点”的横幅,以及标语(如欢迎、提示、警示)、彩旗等,营造既庄重又和谐的氛围。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主要内容包括:考场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包括考务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和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等。 3.考试期间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在距考场周围3米以外划定警戒线,由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值守。考前考生不得进入禁区。 4.考试所需设备、物资,在考前要逐一检查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确考试期间的电力供应与电力稳定。 5.考点内要设立“问询处”、“医务室”、“车辆停放处”、“送考人员休息处”等非涉密考试工作处室,并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有专人值守。 6.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明确标识应急安全区域,明确疏散示意图、疏散线路。 考场设置 第八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相对集中,实行封闭管理。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采用通风、采光和桌椅条件良好的场所,符合艺术专业考试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每考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座。根据考场面积,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时,每个考场备水桶两只,提供考生考试用水,并保证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条考场内须做到地面、墙壁干净,无其他物品。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考场内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要求统一书写文字。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墙壁上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门外应设置物品摆放处,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资料等物品。 第十二条考场前端中间放置一张课桌,供监考人员摆放试卷、画纸、必备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试所需外,其他物品应清理出场且不能影响考生通行。 第十三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考点应根据考试需要至少每4-6个考场配备1名场外监考员,负责考场与考点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后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不得用于其他活动。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校考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由考点院校负责。 第十六条每场考试前,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存有试卷、答卷期间,至少有4人专门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全部,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七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分发(回收)室,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八条试(答)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试卷袋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由经手人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开考前,主考及院校工作人员从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提取并护送试卷,同行直达到试卷分发(回收)室,向监考教师发放考场试卷。 第二十条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必须全程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开考前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两名监考员立即将回收的答卷清点无误后,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经考务室人员再次清点无误并由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 第二十一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送试卷保密室或移交校考院校负责人。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由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员的配备要兼顾整体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既要考虑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证队伍的高质量、高效率。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相关专业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选聘监考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 6.专业教师不得参与所从事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监考工作。 7.未发生过严重的监考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二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由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培训、考核的内容围绕职业道德教育、考试业务纪律和违规行为等方面开展。主要内容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等。 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回避对象本人不声明的,由考点给予处分;本人已声明,考点仍安排参加考试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考试组织 第二十五条考前准备 1.明确考试委员会及各职能组人员组成和岗位。 2.按考务规定和相关预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学习、培训、考核。 3.完成考务工作需要的各种设施、物品的配置、考点环境和考场布置等各项工作。 4.与公安、交通、卫生、供电等部门沟通、协调。 5.安排考生熟悉考场环境。 6.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试实施 1.考点须提前向考生公告考试时间,根据设点院校的考试课程特点,制定完善详细的考务实施细则,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专人引导等方式,在规定时间敦促、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考试期间,监考员须按照考场座次表逐个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和照片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监考员逐一收取考生《准考证》,并按考场座次表的顺序整理妥当。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准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6.各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并根据要求上报。 7.各考点还应加强对考试现场评卷、评分工作的监督。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 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依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标准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考点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校考直至撤消考点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专业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对我省考生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建议相关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对在专业考试组织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在2012年艺术专业校考中试行。 第三十三条各考点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1.考生守则 2.监考守则 附1: 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本人凭《准考证》、《专业考试加试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画笔、颜料等,或者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艺术考试加试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栏目。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六、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2: 监考守则 一、监考员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具有常见通讯工具作弊的识别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宣读《考生守则》等,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九、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 十、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负责本考场试(答)卷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三、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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